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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税务小知识
今天是2019年3月15日,星期五。亲爱的小伙伴们,早上好!一起来,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!坚持100天,你定会不同!
问: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?
答:根据国税函〔2001〕84号第二条的规定,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的,应按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分别按 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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