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来到长沙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!
新闻动态
联系我们

电 话:15802679501

官 网:0731-84091816

地 址1: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以北、东六线以东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幢1201

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首页>>新闻中心>>新闻动态

日常税务小知识

今天是2019年3月15日,星期五。亲爱的小伙伴们,早上好!一起来,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!坚持100天,你定会不同!
问: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?
答:根据国税函〔2001〕84号第二条的规定,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的,应按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分别按 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相关文章
Copyright © 2018-2022 长沙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. 备案号: 技术支持:长沙做网站
华厦投资微信公众号